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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发国难财”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四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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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疫情发生以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入全面战时状态,持续开展对超市、药店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口罩等防护用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管,迅速查办了一批哄抬物价、以次充好、销售伪劣防疫用品等案件,有力地维护了鄂州疫情防控期间的市场秩序。

 

01

销售三无口罩    黑心商人被刑拘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23日,鄂州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接到市民举报,鄂州市十字街心连心大药房销售三无口罩产品。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要求相关部门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立即派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调查,经查,2020年1月21日十字街心连心大药房进购三无口罩产品13盒(每盒50个),22日全部销售完,该口罩无防病毒作用,心连心大药房销售人员欺骗消费者,在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防疫期间,将该口罩销售给消费者,扰乱公共秩序。市场监管局随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给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鄂城区分局依法对该销售人员处以行政拘留。

【案例评析】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因此,心连心大药房销售人员在疫情期间,明知销售的口罩无任何产品标识并且欺骗消费者涉嫌违法,公安部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02

口罩价格翻倍猛涨  国难当前请讲良心

 【案情简介】

      根据鄂州市政府关于新型疫情防控的工作布置,以及 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反馈市局举报信息,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0年1月24日对鄂州市吴都医药有限公司康福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及调拨给直营店销售的口罩价格过高,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决定对该药店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吴都医药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武汉曼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由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纱布口罩3000包(每包10只,进价7.92元/包),于2020年1月21日向武汉曼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购进由振德医疗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医用纱布口罩2400包(每包10只,进价7.5元/包),并于2020年1月20日前后以8.5元/包、8.8元/包的价格调拨给鄂州市8家直营药店4450包,同时要求各药店以19.8元/包对外销售。当事人于2020年1月23日向湖北药商通药业有限公司购进KN95防护口罩14400个,进价11元/个,随后以13元/个的价格调拨给鄂州市8家直营药店3200个,当事人各直营药店以30元/个等价格对外销售。销售价格高于进价两倍多,属于明显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下达了35万的高额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评析】

      吴都医药公司在销售上述口罩过程中,采取不开票据或不如实开具票据的手段,以明显高于1月21日以前价格和高于同类商品市场价的价格销售防护口罩,且所售口罩未能及时入帐,存在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以及《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可以按照《价格法》第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

03

销售高价口罩大发国难财  惠安堂哄抬物价被罚

【案情简介】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月23日对鄂州市惠和安堂大药房总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几类口罩价格明显过高,涉嫌存在哄抬物价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查实:惠和安堂于2020年1月22日到武汉采购了一批口罩,其中从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公司购进石墨烯防霾口罩(KN95)1000个,进价25元/个,销售价39元/个;从武汉创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N90口罩500袋(2个/袋),进价12元/袋,销售价20元/袋;朵丽米一次性医用口罩400个,进价12元/个,销售价19.9元/个;从武汉宝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南昌产脱脂纱布口罩100个 ,进价3.5元/个,销售价6元/个。该药店在疫情期间哄抬防疫物资价格,属于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下达了五万元行政处罚单。

【案例评析】

       该药店在销售上述口罩过程中,采取不开票据或不如实开具票据的手段,以明显高于1月21日以前价格和高于同类商品市场价的价格销售防护口罩,且所售口罩未能及时入帐,存在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以及《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可以按照《价格法》第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进行行政处罚。

04

超市顶风涨价   卫斌生鲜重罚40万!

【案情简介】

      鄂州在疫情封控期间,由城区几家大型生鲜超市按照市防疫指挥部规定统一供应居民生活菜包,2月初,鄂州市12315投诉举报平台陆续接到社区居民群体投诉,鄂州市武昌大道卫斌生鲜超市提供的菜包存在将部分霉烂、发芽的菜品放入居民生活用蔬菜包中以次充好、降低蔬菜包质量的行为,引发了市民的强烈不满,要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查处。

【处理过程及结果】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度重视市民投诉,立即派出工作人员现场调查,经调查,市民投诉基本属实,经调查还发现,卫斌生鲜超市于2020年2月11日销售的大白菜、粗茄子、黄瓜、土豆、莴苣、平包菜、小葱、南瓜等蔬菜,进销差价率高达103%-267%,远远高于1月19日前同种菜品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该超市虚构2月14日白条猪购进成本价格,其销售价格也明显高于当日鄂州市城区猪肉市场价。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超市涉嫌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取证,于3月8日调查终结,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要求该超市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40万元。

【案例评析】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以及《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疫情防控期间,作为民生供应企业,更应该履行社会责任,诚实守信,切实保障供应、稳定物价,卫斌生鲜超市却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严重扰乱疫情期间市场秩序,理应受到重罚。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一定要保留证据,索要单据,核对发票上面的内容与自己购买商品的品名和价格是否一致,如有问题,请尽快拨打电话12315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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